山东省劳动争议赔偿计算器 2026版

覆盖 8 大类 20+ 项常见诉请:加班费、未休年休假、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 工伤待遇、病假工资、婚育假工资、高温津贴、竞业限制补偿等。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现行地方标准编制, 基数采用鲁人社字〔2026〕75号公布的 2025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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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 15712703201

1基础参数与工资基数所有计算项目的共同起点

元/月
指扣除个税、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前的应得工资总额,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鲁政字〔2025〕140号,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元/月
2025年度全省全口径 91,452 元 ÷ 12 = 7,621 元/月(鲁人社字〔2026〕75号)
天
(365-104)÷12 = 21.75,人社部发〔2025〕2号
天
(365-104-11)÷12 = 20.83,用于判断综合工时制总工时
计算基数选择

2加班费工作日1.5倍 / 休息日2倍 / 法定节假日3倍

元/月
留 0 则使用上方基础参数中的基数。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按应得月工资,无明确约定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小时
× 1.5 倍,不得以调休代替
天
× 2 倍;应优先安排补休,无法补休才付加班费
天
× 3 倍,不得以调休冲抵

3未休年休假工资300% 含已发正常工资,实主张差额200%

含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国法秘政函〔2009〕5号)
年
仅计算本单位当年的应休未休天数
天
按累计工龄确定档位,按本单位当年折算;不足1整天不计入
已发工资的按 200% 差额主张;未发的按 300% 主张
关于年假天数的确定与主张对象(重要):
① 档位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含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期间——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与 《国务院法制办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明确:"累计工作"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均应计入。故在现单位工作4年、此前在其他单位工作6年,累计满10年,应享10天年休假。
② 但未休年假只能向用人单位(本单位)主张——年休假按当年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期间折算, 之前单位当年未休的部分属于该单位责任,不能就同一年度向两家单位重复主张。
③ 折算公式:新入职=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休年假天数;离职/终止时= 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休年假天数-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不予计算。
④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不占用年休假。

4解除与终止:经济补偿金 / 赔偿金 / 代通知金

年
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按0.5个月
经济补偿金只在本模块计算一次;医疗期满解除的补偿金请选第3项,医疗补助费在模块7单独计算
元
留 0 则用月工资。代通知金按上月工资标准,不适用3倍封顶
补偿年限与封顶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施行前的工龄按当时规定处理,施行后的按本法处理
个月
2008年1月1日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当时规定折算为经济补偿月数

5二倍工资 / 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个月
自用工满1个月次日起算,最长11个月;适用1年仲裁时效
个月
元/月
留 0 则用月工资。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6工伤待遇仅计算向用人单位主张的项目

选"无伤残"时,只计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住院护理费,不计伤残津贴、就业补助金
元/月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社平3倍的按3倍封顶,低于的按实际。留 0 则自动计算
月
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元/天
用人单位支付。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元/天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时由单位承担)。按社平工资的70%计发
天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
5级36个月、6级30个月、7级20个月、8级16个月、9级12个月、10级8个月(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4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75%),不涉及本项。
计算范围说明:本模块只统计向用人单位主张的项目。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工具不计入合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25/23/21/18/16/13/11/9/7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平工资×22/18/13/10/7/4个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本工具计入合计: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护理费, 以及1–4级的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特别提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上述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项目全部转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时应另行主张,可在"医疗费"等处自行填入;用人单位未参保的,还可就未参保情形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补缴。

7病假工资 / 医疗期 / 婚育假工资

病假工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天
天
只填单位尚未支付病假工资的那部分天数;单位已正常发放的期间不得重复主张。留 0 则按累计天数
元/月
留 0 则用月工资
停工医疗累计 ≤180天:病假工资=本人工资×70%;累计 >180天:疾病救济费=本人工资×60%; 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26条)。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长度」:它不影响病假工资金额(病假工资按未发工资天数计发),其作用在于确定保护期长短——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裁员;医疗期满后经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在模块4计算,本模块只算病假工资。
医疗期满解除:医疗补助费
年
用于推算医疗期长度
年
用于推算医疗期长度
个月
依《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自动确定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仅此情形才支付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金请在模块4计算:本模块只计算医疗补助费,不重复计算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满解除属《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解除,请在模块4「解除 / 终止情形」中选 「医疗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解除(第40条第1项,无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即在那里按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一次,避免双算。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依据与效力提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现行有效)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现行法规未明确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山东裁审实践一般参照《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鲁劳发〔1995〕67号)第三条确定,即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患重病增加不低于50%、患绝症增加不低于100%, 具体数额由裁判机关结合案情裁量;原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亦规定合同期满终止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经济性裁员(劳动法第29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 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且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待遇。
婚育假期工资(鲁卫发〔2026〕2号)
天
应休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再增3日;只填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天数
天
应休158日(国家98天+山东增加60天);只填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天数
天
应休不少于15日;只填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天数
天/年
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累计不少于10日;只填当年未休的天数
天/年
独生子女10日/非独生子女7日;只填当年未休的天数
口径说明:只填"应休但单位未安排休假"的天数。
① 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均为法定带薪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已经休掉的假期,其期间工资属于正常出勤工资,本来就应支付,不构成向用人单位的额外请求; 只有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安排、导致劳动者实际未能休假的期间,劳动者才可就该期间的工资提出主张。 因此本模块各输入框一律只填应休但未休的天数,已休部分请勿填入。
② 国家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不计入上述假期天数。 ③ 产假特别提示:产假期间已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部分不得重复发放——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已足额领取生育津贴的,不应再就该期间主张工资。 ④ 育儿假、护理假按年计算,需按当年实际未休天数统计。

8高温津贴 / 竞业限制 / 加班基数与补充

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
个月
全年按6、7、8、9共4个月计发(鲁人社字〔2021〕64号)
元/月
发放范围: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实际出勤天数折算。 不得用清凉饮料等冲抵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竞业限制补偿
元/月
留 0 则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个月
最长不超过2年;连续3个月未支付补偿的,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约定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服务期违约金(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
元
年
年
元
违约金=培训费用 × (约定服务期-实际已服务) ÷ 约定服务期, 且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22条)。
方向说明:这笔钱是劳动者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实务中通常从应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中抵扣, 因此在本计算器中作减项列示,不计入"用人单位应支付"合计。
免责情形:用人单位以办理落户、解决住房等方式约定服务期而未提供专项培训的,该约定无效,不产生违约金; 劳动者依第38条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依第40/41条解除、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亦不得主张违约金。

附加付赔偿金:什么情况下才支持不计入上方合计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②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① 必须先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这是启动加付赔偿金的前置程序;
② 必须是"逾期不支付"——在责令期限内支付的,不产生加付赔偿金;
③ 只能就上述四种情形主张,不是所有欠付项目都能加付。
计算:劳动者实际获得=应付未付金额 ×(1+50%~100%)。例如欠付工资 10,000 元、加付比例 50%, 劳动者实际获得 15,000 元,而非 5,000 元。
实务提示:加付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的,劳动者一般须先经劳动监察程序, 仲裁机构一般不直接裁决加付赔偿金。程序上宜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取得责令限期支付文书, 逾期未支付后再行主张,凭证价值最高。

据数据来源与法律依据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山东省官方发布数据编制, 结果为初步估算,仅供办案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各地在加班费基数、未休年假折算、违法约定试用期天数折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口径上存在裁判差异, 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适当调整。正式主张应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主要依据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14、19、20、23、24、40、47、48、82、83、87、97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36、41、44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20、25、27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34、37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10、12条
  •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21修订)》第26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9条
  • 鲁人社字〔2026〕75号:2025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91,452 元
  • 鲁人社字〔2021〕64号: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300元/180元
  • 鲁人社字〔2023〕5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
  • 鲁政字〔2025〕140号: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400/2210/2020元
  • 鲁卫发〔2026〕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婚育假期规定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25〕2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1.75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36、38条

使用提示

  • 月计薪天数 21.75 与月工作日 20.83 不可混用:前者用于工资、加班费、年假工资等折算;后者仅用于判断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法定总工时是否超限。
  • 工伤"本人工资"与社平工资是两个基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3倍封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应得工资计算(含奖金、津贴、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基数则需剔除加班工资后计算。
  • 违法解除赔偿金(2N)的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不适用2008年1月1日前后分段计算规则。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拖欠劳动报酬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赔偿/补偿测算结果
诉请金额合计(劳动者主张口径)
¥0
请在左侧填写参数
用人单位支付项
¥0
基金/部门支付项
¥0
已计入项目数
0
日工资标准
¥0